“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联系到趣链科技飞洛印相关工作人员,兴奋地分享他的好消息,“宣判了,赢了!”
9月15日,合山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区块链证据认定案件,依据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认证方法,结合案件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原告采用趣链科技区块链存取证平台“飞洛印”,并根据“飞洛印”所采集的全部证据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
案例回顾
原告曾在被告所经营的线上商店“某商城”(晋ICP备18004890号-8)购买标称正版的软件一套,并向其所属公司支付了交易金额。购买完毕后,原告根据订单详情页面及客服指引到“百度网盘”中提取相应压缩包,解压下载完成的文件并移步该软件官网账户中心输入所得序列号进行产品注册,但“提供的序列号无效”。经软件官网验证该商品序列号已经被他人使用过。原告具有较强的法律保护意识,意识到该交易行为中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后,及时进行取证维权:原告登录“飞洛印”平台提交网页取证申请,将序列号在百度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进行固定,所得内容显示:该序列号自2014年9月29日已在多个不同网站公开。原告登录“飞洛印”平台提交网页取证申请,将涉案软件官方网站中国经销商名录页面进行固定,所得内容显示:被告未在授权经销商名册中。
原告通过“飞洛印”取证工具将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采集取证,并提交当地法院立案进行司法诉讼,取证过程、司法诉讼全流程皆由原告本人完成。
*案件说明及取证过程描述引用自判决书原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质证环节,原告提供了运用区块链方式存储于飞洛印上的证据:
- 产品交易过程取证:将商品购买记录、使用过程进行取证;
- 重点网页信息取证:对涉嫌欺诈网站页面及信息内容进行网页取证;
- 直观信息录屏取证:录屏与被告方聊天信息记录与工商投诉相关信息;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就区块链证据进行了质证并予以采信。
经审理,合山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运用区块链方式取证的电子数据,是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及数据,且同步存储于可信区块链存取证平台“飞洛印”,应当认为其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法院认可本案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并根据原告提供的的区块链证据与其相印证事实,认定该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主张事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一宗所有证据皆由区块链技术固证,并由此认定侵权行为的宣判案件。
电子证据采信的关键性技术
自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电子数据成为常见的证据形式。
但是普通的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无形性等特性,导致其在收集、提取、保存、传输等各个环节中都存在漏洞,大大影响了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趣链科技一直在探索,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由此推出一站式区块链存取证平台飞洛印,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为什么关键证据的真实合法,区块链可以做到?
◆区块链技术实现证据真实可信
在诉讼中,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关键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度大小,在于其对客观事实是否是正确真实反映。电子数据需具有真实性,才具有证明能力,如果不被证实,则电子数据本身存疑,就无法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否成立。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作为判断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的关键审查点。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时,主要关注的角度包括:电子数据的生成、电子数据的收集以及电子数据的保存与传送等。而基于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具有较好的客观真实性。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电子证据不易受人为篡改、故障灭失等因素,它一经形成便进行取证固证,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保存与传送能够得到客观真实地反映,由此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订单信息、聊天记录、支付信息等页面截图证据,反映了涉案交易的发生过程,具有一定关联性,能够形成一定的证据优势。但这些证据的内容真正得到采信的关键性考量在于,其生成并存储的平台的证明效力。因为本次证据生成、收集与保存、传送全流程皆采用运用区块链方式存取证的飞洛印平台,其数据上链存证、证据数据核验功能,具有全流程可信、全方面管理等特征。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平台,结合区块链技术,能够在电子数据存储、传输过程中,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原始性进行验证,确保数据传输的真实可信。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定,经飞洛印核验真实的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具备得到各人民法院认可的资质与效力。
◆区块链技术得到法律法规认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不难看出,区块链安全、可靠、不易篡改的技术特征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着重审查内容是充分契合的。这不仅是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采信的专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作为对通过哈希值校验以及区块链等技术存证固证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手段,可作为各人民法院判定区块链证据真实有效的共识性标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若是电子数据证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就是这条款项,为本次案件审查中原告提供的由“飞洛印”固证的区块链证据予以采信,提供了原则性依据。
区块链存取证就用飞洛印
本案原告使用的“飞洛印”是趣链科技为诉讼、取证场景设计的司法服务平台,提供司法取证、版权确权存证、司法服务通道等多维度服务。平台具备数据存证、网页取证、过程取证、APP取证、司法服务功能,满足法律工作者、版权从业者等各类场景下的存取证需求。目前已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杭州互联网法院、上海虹桥公证处等各大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各大知名律所及企业展开合作,所有数据都可实时上链,保证数据的司法有效性。
飞洛印提供了丰富的取证工具覆盖线上线下,满足各场景取证需求,可以做到证据实时固化,将易灭失的链下证据转化为不可篡改的链上证据,为后续司法有效性校验提供支持。让区块链不再是高端名词,让司法诉讼不设门槛,实实在在地利用区块链技术特性,做到便捷易用,让每一个人存证不存疑,维权不再难。
“维权真的一点也不难”。
——本案飞洛印用户(小编已发出访谈邀请,敬请期待个人维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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